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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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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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1〕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全区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全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遵循原则。
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未统一的领域慎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
1.清理规范失信约束措施。全面梳理已出台制度中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和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等制度文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对暂无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但符合发展实际需求确有必要实施的,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2.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3.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时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应当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除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对已制定认定依据但需规范认定程序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健全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二)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4.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各地、各部门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辖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做到“应归尽归”。自治区依据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基础上,定期编制、更新我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自治区各部门可依据地方性法规提出纳入补充目录的建议。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制补充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鼓励各地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地方补充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5.依法依规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合法、必要原则进行公开,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确定。“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及各地级市信用门户网站作为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首要公开渠道,必须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范围、期限等进行统一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6.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时,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行业领域制度,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将其作为必要参考条件和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各地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根据地方实际,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三)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
7.实施失信惩戒清单管理。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实施清单制管理。自治区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据地方性法规,定期编制、更新我区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自治区各部门可依据地方性法规提出纳入惩戒清单及联动机制的建议,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鼓励各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地方补充清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8.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领域、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对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单位惩戒失信主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以信用分低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9.不断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事项。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信易贷”工作。拓展守信激励领域,创新守信激励服务和产品,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让守信主体获得更多实惠和便利。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涉企政策措施中,对守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示范乡镇等创建活动,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四)全面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10.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自治区、各地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及时登录“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11.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接口对接,协同处理信用修复,切实解决信用修复不同步问题。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数据与各业务应用系统、各行业部门网站自动同步更新。推动自治区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结果数据与“信用中国”网站、各地级市信用门户网站当日自动同步,提高信用修复协同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五)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2.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13.加大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力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中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宁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及时健全完善信用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行业信用建设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应用、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三)提升技术支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行业业务系统应与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自动化、一体化查询,在各部门政务流程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结果反馈等环节,实现应用措施自动化提醒,提升技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撑作用。
(四)加强监测考核。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用建设监测考核机制,按一定权重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各地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效能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强化信用监管职责,增强整体合力,积极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专题培训等多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加强正面引导宣传,深入宣传报道守信先进典型和守信激励案例,引导社会自觉抵制各种失信行为,增强全社会守信用信意识,营造良好诚信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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