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

BUSINESS ENVIRONMENT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陕西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陕西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发布时间:2022-03-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近日,从陕西省安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凸显新成效。截至2021年12月底,安康市新登记市场主体57034户,居陕西省第二位;累计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64699户,居该省第三位。

陕西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概要描述】  近日,从陕西省安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凸显新成效。截至2021年12月底,安康市新登记市场主体57034户,居陕西省第二位;累计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64699户,居该省第三位。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发布时间:2022-03-15 11:20
  • 访问量:
详情

  近日,从陕西省安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凸显新成效。截至2021年12月底,安康市新登记市场主体57034户,居陕西省第二位;累计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64699户,居该省第三位。

  2021年以来,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该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安康市在推进以商事制度改革为主的“放管服”改革上发力,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扎实推进注册资本认缴制、证照分离、简易注销等商事制度改革措施落地落实,营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不断延伸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五窗服务”,实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主动服务等便民服务机制,以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指导注册登记窗口采取“一窗通办、当场办结”的服务模式,推行各类证照免费邮寄送达服务,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和“微信办照”,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2021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办照和网上办事大厅办理41408户,线上办照率占新登记市场主体总量的72.6%。

  同时,安康市在培育市场主体上持续发力,加大舆论引导,全面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和“三年没有变”重大决策,让市场主体有了“定心丸”;广泛宣传扶持政策,鼓励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升级成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引导培育其向上市公司发展;加强措施引导,先后出台《加快市场主体发展14条措施》《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工作方案》等文件,特别是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安康市还在维护公平公正、维护权益上发力,组织开展全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这一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聚焦主责主业,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另外,安康市在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和引导支持上发力,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制定《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增强“免疫力”,这一清单涉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电子商务等12个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40个不予处罚事项。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产生的职能聚合力,为市场主体成长培育了良好土壤。下一步,该局还将在创新监管服务机制上下功夫,助力安康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热门新闻

东方信联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联”)于2024年03月15日受邀参加山东省装饰协会联合山东省涂料行业协会、新黄河·济南时报在国瀚美居家居广场共同举办“提振消费信心,放心装修在山东”主题宣传活动。
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消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日益健全,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保障自身健康发展的金字招牌。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为契机,以推进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纳税信用评价管理,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亲清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预期与信心,以务实举措为市场主体发展增添动能,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坚实支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对外发布消息。
为加强威海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于8月27日起施行。

文章搜索

搜索
搜索

Copyright © 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Allright sreserved.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技术支持:东方信联(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ICP备202101890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