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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借助第三方力量优化营商环境

安徽合肥:借助第三方力量优化营商环境

  • 来源:中安在线
  • 发布时间:2023-07-1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7月12日,合肥市司法局发布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1日。

安徽合肥:借助第三方力量优化营商环境

【概要描述】 7月12日,合肥市司法局发布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1日。

  • 来源:中安在线
  • 发布时间:2023-07-1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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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合肥市司法局发布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1日。

  从2019年开始,合肥连续5年出台《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制定实施600多项改革举措,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最佳实践,合肥市在有关体制机制、制度规则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部分行之有效、规范成熟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市场环境方面,合肥市将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手续和流程。推行“企业开办一件事”集成办理、一网通办,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就业及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1个环节、1套材料、1个工作日办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公平竞争的审查范围、规则和标准,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民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权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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