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失信惩戒退出机制 助力信用修复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
2021-10-08 16:5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失信惩戒退出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识,并同时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信用修复制度建设和培育诚信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已累计有751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而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但在失信退出机制、失信影响消除等方面,仍存在惩戒措施退出机制不健全、协助部门信息共享延迟以及失信信息屏蔽与信用修复不对称等问题。
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对失信退出机制建设的认识不到位、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未能达到实际要求所造成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多措并举,以达到优化失信惩戒退出机制的目的。
一是坚持依法高效核准,严格操作规程。执行法院要认识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甄别、对比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信息准确、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执行法院应在三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黑名单信息。建章立制,实行失信人员名单屏蔽责任制,对于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屏蔽相关失信信息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是畅通联动渠道,保障惩戒措施解除。执行法院要第一时间将屏蔽、撤销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已推送单位,并通过联席会议、函告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有关失信人名单屏蔽情况。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失信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并公示继续保留的期限。强化失信惩戒退出的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失信惩戒退出的异议、投诉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关注和参与失信惩戒退出工作,不断提升此项工作水平。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失信退出公示机制。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全天候对社会公开,一些社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便会进行转载,执行法院屏蔽相关人员失信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会将此人的信息删除,但无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建议参照失信人名单库的模式,探索建立失信“白名单”,主要是针对完全履行义务的人,或者是达成和解且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将其名单从失信名单数据库中屏蔽同时,建立一个专门数据库,可供社会公众查询,从而减少因部分金融征信、转载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屏蔽延迟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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