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记者30日从“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宁夏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对从制度层面推进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记者会上获悉:为推动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社会信用监管,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10月19日,市民政局召开了2022年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会。 -
河北省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和行业协会商会五大领域,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在排查中发现违规收取供水施工开口费、向终端用户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未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银行机构未落实费用减免及转嫁成本等问题,已全部退还整改完毕。 -
河北省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和行业协会商会五大领域,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在排查中发现违规收取供水施工开口费、向终端用户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未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银行机构未落实费用减免及转嫁成本等问题,已全部退还整改完毕。 -
记者从烟台公交集团获悉,10月21日下午,市民杨先生将一面绣着“品德高尚 拾金不昧”的锦旗送到62路公交场站,对驾驶员于树强拾金不昧的高尚行为表示感谢。 -
“你们工行不仅服务态度好,还拾金不昧……”一位客户满怀感激之情向银行工作人员连声道谢。这一幕发生在工行无锡长安支行营业厅内,小陈作为该行客服经理,传递了银行业树立文明服务新风尚的正能量。 -
日前,辽宁省印发《辽宁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全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对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支撑作用作出安排部署。《规划》提出,到2025年末,要实现信用联合奖惩在全省政务服务领域全覆盖,基本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
2021年,深圳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做法为:深圳将加强信用基础支撑,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围绕创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目标,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创新信用监管机制,着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信用服务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消息,《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联合惩戒机制、要求政府守信践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晋升参考依据……11月26日,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
11月26日闭会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通过及实施,必将对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针对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副处长苏敏进行了解读。 -
近日,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以省人民政府法规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
日前,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用义更精准,文字更精炼,体例更精致,省司法厅分两次召开《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联审会。 -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失信惩戒退出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识,并同时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信用修复制度建设和培育诚信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围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要求,在强化审计机关自身诚信建设的同时,从审计监督职能出发,着力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推进联合奖惩,深化信用审计,统筹规划信用工作整体布局,为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时面临着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的双重困境,“命令—控制”监管模式不仅达不到矫正市场失灵和让社会满意的目的,甚至还具有破坏市场机制的潜在危险。新型监管机制不同于传统监管机制,是新时代背景下理性思辨和构建的过程,具有追求权责平衡、彰显制度正义、优化治理格局等重要特征。 -
9月27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8章69条,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制度规范。 -
摘要: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通过研究市场监管领域的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与管理技术,构建涵盖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应用与信用修复的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研制相关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管理标准,解决评价指标不统一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办法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进信用监管制度机制改革创新,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
日前召开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披露,《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诚信中国的重要举措。对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概念混淆不清甚至误用的情况,亟需进一步廓清重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在我国存在经济信用、公共信用两套信用机制的情况下,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和分歧,凝聚更多社会共识,有助于增进民众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解和信任。从未来发展方向来看,构建社会信用法治体系,加强信用法治是推动社会信用发展的重要路径,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发展的根本保障。 -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对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这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对各地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方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新阶段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需要在全面梳理建设现状、明确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把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核心问题,明确建设路径,加快建设进程,推动实现依法促信、以信立市的良性循环。 -
酝酿已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终于迎来重大立法成果。8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市场主体以致整个商事立法中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市场主体的规范、市场行为的规制、市场诚信的建立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信用,看不见摸不着,却和每个人的生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先看病后付费、无感停车……在杭州生活,这些需要“刷信用”的服务,你多半不陌生。 -
山西省社会信用立法步伐不断加快。8月24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 -
【摘 要】 政务失信现象是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这一公法基本原则而外化的一种不法状态。这种现象危害国家公信力,违背法律公正性,弱化国家治理基础,破坏地方发展的营商环境,阻滞经济资源公平流动。运用法治手段施治政务失信问题,有利于推动政府公信力建设,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进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因此,应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指引,注重区分表象和本质、应然与实然来研究政务失信的法理基础,分析政务失信现象的社会危害和根源,通过完善现有体制机制、落实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要求、压实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社会监督责任、借助法律和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优化行政决策外部环境、压缩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等法治手段对政务失信问题进行纠治,力求在较小的社会震荡、较少的资源投入的情况下解决政务失信问题。 -
全方位多渠道公开公示破产信息,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企业和个人的破产信息将全流程、多角度、多渠道向社会公开。这是继个人破产在深圳率先试点之后,又一项完善破产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
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源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并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执行备忘录》”)的签署而趋于完善。失信联合惩戒背后的逻辑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由于其所具有直接招致权利普遍限制之法律后果,而具有强大威慑力。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为例,截至 2019 年 5 月底,“全国法院累计累积限制购买飞机票 2504 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 587 万次,422 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失信惩戒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引发了理论界的警惕,这种警惕又转化为对失信联合惩戒合法性质疑甚至否定。严格说来,社会失信惩戒概念都来源于相关信用政策并为实务操作所采用,属于相对抽象的实践用语,而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因此,在失信惩戒规则体系构建过程中,始终应当强调运用类型化思维,进行类型化研究和法律规制,架构起从抽象用语到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避免信用领域相关概念的空洞泛化。因而,以下尝试通过对失信惩戒措施的类型化分析和聚焦性分析,逐一检视其合法性,进而明晰我国当下开展的失信联合惩戒实践,在多大程度上、哪些方面以及如何非法或合法。 -
摘要:社会信用立法是推动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诚信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梳理社会信用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以计划单列市社会信用立法实践为视角,总结特征经验,以期为各地和国家推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提供参考。 -
美国学者提出的信息信义义务理论被我国学者所引入,并被命名为数据控制者的信义义务理论或数据信托理论。该理论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但也有内在缺陷:在主体方面,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控制者的数量太多,导致所谓的“信息受托人”过于宽泛;在客体方面,个人信息不具有信托财产所要求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或独立的运用价值;在内容方面,忠实义务中的两大核心规则,即利益冲突禁止规则和义务冲突禁止规则,无法适用于消费者免费的双边市场,从而使信息信义义务理论无法解决互联网平台的利益冲突问题。明示或默示的数据信托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我国没有必要引入法定的信息信义义务。 -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4年,历经多年持续发展,特别是“十三五”时期的加速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制度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先进、应用服务广泛、试点示范显效的江苏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信用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确立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要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改革发展要求,落实省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适应新时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
内容提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下,国家对出台综合性的《社会信用法》寄予厚望。然而,当下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内部的诸多制度尚未启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法的《社会信用法》的制定不宜操之过急。 -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市场监管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集中体现。市场监管总局基于多年的监管实践,梳理整合多领域的规则,统一多环节的标准和程序,强化了信用管理的法治要求。该办法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
近年来,吉林省将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提升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线上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报邀请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对这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解读。 -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在“加强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部分,《意见》从“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三方面给出了指导意见,为我国资本市场信用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我国资本市场信用建设应把握四个关键:一是强化信用的价值引领。二是强化信用信息的有效传导。三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四是强化信用的社会共治。 -
合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合规管理是企业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企业不仅在本土经营时要强化合规管理,在开展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更要以合规经营作为畅行天下的“通行证”和“保险绳”。 -
近年来,我国科研不端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和各部门积极回应,已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规范制度已基本完备,关键的问题在于落实。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理应承担第一落实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中都明确要求,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单位要把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科研诚信建设的各项要求。 -
“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诚信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因此,全面学深悟透弄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把握其制度化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坚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需要深入把握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时空维度、内容维度和方法维度。 -
摘 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奖惩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而信用修复则是信用奖惩的重要补充,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提升闭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当前我国信用修复的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信用修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
近日,黑龙江省拟出台《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等,共8章57条,已于7月1日起施行。 -
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类型日益复杂,形式日趋隐蔽,案件查处难度加大……健全执法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证券违法活动形成有效打击和有力震慑,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我省计划对在社会信用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7月12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摘要:个人征信的本质即共享,共享的前提是做好信息保护。在“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征信模式的指导下,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促进信用信息市场化共享的同时,能够通过规范运作和标准制定化解数据市场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乱象。 -
社会信用越来越受关注。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特区信用条例立法,规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
南京市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政策“三清单”——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1年版)、南京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1年版)、南京市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2021年版第一批),已于近日向社会正式公布实施。 -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2021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统称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