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纪委监委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容错纠错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9-18 10:36
来源:
黄石日报
近日,黄石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精准容错纠错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营造黄石市想突破、谋发展、抓实干的浓厚氛围和发展环境,推动清廉黄石建设,助推加快建成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示范区。
《办法》明确了容错纠错的范围和适用人员。在项目审批、项目监管、商事制度改革等方便市场主体、群众办事的领域,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过错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及时纠错整改,有效消除影响和减轻损失,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以及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办法》明确了10种情形适用容错纠错,包括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行“先行试点”等改革,因国家政策方向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在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等工作中,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强化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在与企业交往以及开展“双千”服务等过程中,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解决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在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其他适用于容错纠错情形等,出现失误错误但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因客观原因而出现工作过失或引发矛盾的,虽出现一定失误错误但积极弥补的,适用容错纠错,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办法》对6类情形不予容错纠错,分别是: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或上级已明令禁止的;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借改革创新、服务发展之名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事件,严重影响黄石发展大局,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在同一项工作上反复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其他不予容错的情形。
《办法》对结果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对经确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说明。对经确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中可给予客观公正评价。对经确定予以容错纠错但仍需给予处理处分的个人,认真开展回访教育,对工作表现突出、积极担当尽责的,在其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可及时向组织部门反馈。
《办法》明确规定,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纠错。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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