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涉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08 11:1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涉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许可事项、实施地域两个全覆盖
对全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资质资格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将我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等11项,以及自治区层面设定的食品小作坊登记1项涉企经营许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全部纳入改革范畴。
二、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对直接取消的广告发布登记审批,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端等重点广告发布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避免出现“不批不管”的监管真空。
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改为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要加强事后监管,严格执行销售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在企业取得备案后限期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违规经营备案外食品,对不实备案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审批,遵循自愿原则,在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做出相关承诺后,应当场予以许可。在企业取得审批后,限时对相关承诺事项实行全覆盖检查。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于曾经利用虚假承诺获取审批的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应采取一般审批流程办理。
对优化服务审批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要严格落实优化审批、优化监管相关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审批与监管之间的互通、衔接。
三、加强信息协同共享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应关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及监管层级在中央层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共享系统推送至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监管层级为自治区范围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利用涉企信息交换平台统一推送至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加快相关电子证照生成、归集、应用工作,逐步实现纸质证照免提交、证照信息后台流转互认。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抓好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举措的落实,创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改革效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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