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
2021-11-01 16:12
来源:
中国信用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53条,主要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路径、披露和查询方式。明确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进行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披露。
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方面,《条例》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防范交易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明确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提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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