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CREDIT DYNAMICS

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21〕3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货物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0日起,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信用评级报告,江苏省内的投标企业由“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http://180.101.234.23:666/jscsomis/iframe/fwjglmy.htm?flag=1)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江苏省外的投标企业由注册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二、取消南京货物招标投标监督平台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进行审核公示的功能。

  三、将投标人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情况纳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范围,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四、投标人在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积极主动提供自身信用情况。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投标人对其提交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六、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七、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准则进行评价。南京本地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宁信用办〔2017〕29号)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江苏省以内其他城市以及江苏省以外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登记备案地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工作要求及规范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八、信用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凡不按照相关规范开展信用评级,或者弄虚作假等出具不实信用评级报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宁信用办〔2017〕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1号)有关规定如相冲突,应当以后文规定为准。

  联系人:法规处杨东明;联系电话:68787089。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热门新闻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意见 推动工程咨询行业以自律监管“双轮驱动”高质量发展 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推进工程咨询行业构建制度完善、理念先进、服务高效、行为规范、开放协同的生态体系,进一步提升行业对规划编制、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的智力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天津“信用代证”改革迈入3.0阶段:为企业省时11万小时,替代证明超16万份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公安局、市数据局近日印发《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标志着天津市自2023年启动的“信用代证”改革进入3.0阶段,改革深度与服务能力实现全面升级,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新动力。


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多部门介绍扩大服务消费政策措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9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出席,介绍了近期推出的扩大服务消费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鄂尔多斯: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工程”提质增效

今年以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以“诚信建设工程”为引领,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文章搜索

全部
  • 全部
  • 产品管理
  • 新闻资讯
  • 介绍内容
  • 企业网点
  • 常见问题
  • 企业视频
  • 企业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