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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由登记审批制改为申报承诺制


  武汉市日前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便利企业登记。办法规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住所登记由登记审批制改为申报承诺制,只需填报一张《承诺书》即可。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本次出台的登记管理办法对于武汉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都适用。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释放和运用各类场所资源,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也是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促进武汉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

  新出台的登记管理办法在登记方式上突出“便”。住所登记由现行的登记审批制改为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只需填报一张《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为此,申请人负担大幅减轻,便利度大幅提升。

  登记管理办法在住所资源方面突出“放”。新办法大力拓展“一址多照”登记适用范围,将集群登记放宽到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运营管理单位、“三所”(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并增加工位号登记形式,进一步释放和利用有限的场所资源,更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需要。同时,新办法适应平台经济发展需求,打破实体场所登记限制,允许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以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

  登记管理办法在申请材料上突出“减”。新办法大幅减少提交材料种类和数量,除实行申报承诺制大幅压减材料外,对少量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特殊情形,最大限度减少提交材料。例如,集群登记仅需提供托管协议,不再要求提供托管机构资质材料;个别按照一般程序登记的,可用购房合同等有效佐证材料替代不动产权属证书;前置审批部门已核准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免予提交材料直接登记。新办法通过大幅压减申请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提升登记效率。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管理办法坚持“能放即放、能减即减”,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同时,坚持“放”“管”并重。一方面,从放宽准入限制、简化登记手续等入手,最大限度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约束力度,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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