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双管齐下”保障供应商履约 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持续发力
发布时间:
2021-12-28 13:41
来源:
兰州日报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兰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兰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采购人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两项制度“双管齐下”,推动本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持续发力,减轻市场主体垫资压力、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激发市场参与主体的活力。
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从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的角度着手,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采购单位在购买货物和服务项目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据介绍,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服务类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为了满足突发疫情情况和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约定预付最高可达100%的预付比例,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建设工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履约保证金多种形式并存
据介绍,兰州市还采取了以信用担保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促进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鼓励采购单位取消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对于项目金额低于公开招标限额的或供应商信用报告等级较高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免收履约保证金,采用由供应商出具信用承诺函的方式代替履约保证金;对于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收取不超过10%的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按照中标供应商的信用情况适当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具体比例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列示。
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多元化的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且不得限定非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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