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 来源:人民网
- 发布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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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概要描述】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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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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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促进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根据《条例》规定,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现相关信用主体存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违法违约等行为的,经认定后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其中,失信信息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违法犯罪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诸如酒后驾车、超限超载、制假售假、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都会记入信用档案。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信用主体的失信惩戒适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其中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范围限定为:进行约谈告诫;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其享受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规定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选优评先活动;宁波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信用修复作出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市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修复申请;符合国家、省、市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市信用工作机构将根据信用修复决定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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