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

BUSINESS ENVIRONMENT

  信用,看不见摸不着,却和每个人的生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先看病后付费、无感停车……在杭州生活,这些需要“刷信用”的服务,你多半不陌生。

  山西省社会信用立法步伐不断加快。8月24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

  【摘    要】 政务失信现象是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这一公法基本原则而外化的一种不法状态。这种现象危害国家公信力,违背法律公正性,弱化国家治理基础,破坏地方发展的营商环境,阻滞经济资源公平流动。运用法治手段施治政务失信问题,有利于推动政府公信力建设,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进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因此,应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指引,注重区分表象和本质、应然与实然来研究政务失信的法理基础,分析政务失信现象的社会危害和根源,通过完善现有体制机制、落实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要求、压实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社会监督责任、借助法律和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优化行政决策外部环境、压缩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等法治手段对政务失信问题进行纠治,力求在较小的社会震荡、较少的资源投入的情况下解决政务失信问题。

  全方位多渠道公开公示破产信息,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企业和个人的破产信息将全流程、多角度、多渠道向社会公开。这是继个人破产在深圳率先试点之后,又一项完善破产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源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并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执行备忘录》”)的签署而趋于完善。失信联合惩戒背后的逻辑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由于其所具有直接招致权利普遍限制之法律后果,而具有强大威慑力。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为例,截至 2019 年 5 月底,“全国法院累计累积限制购买飞机票 2504 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 587 万次,422 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失信惩戒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引发了理论界的警惕,这种警惕又转化为对失信联合惩戒合法性质疑甚至否定。严格说来,社会失信惩戒概念都来源于相关信用政策并为实务操作所采用,属于相对抽象的实践用语,而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因此,在失信惩戒规则体系构建过程中,始终应当强调运用类型化思维,进行类型化研究和法律规制,架构起从抽象用语到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避免信用领域相关概念的空洞泛化。因而,以下尝试通过对失信惩戒措施的类型化分析和聚焦性分析,逐一检视其合法性,进而明晰我国当下开展的失信联合惩戒实践,在多大程度上、哪些方面以及如何非法或合法。

  摘要:社会信用立法是推动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诚信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梳理社会信用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以计划单列市社会信用立法实践为视角,总结特征经验,以期为各地和国家推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提供参考。

  美国学者提出的信息信义义务理论被我国学者所引入,并被命名为数据控制者的信义义务理论或数据信托理论。该理论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但也有内在缺陷:在主体方面,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控制者的数量太多,导致所谓的“信息受托人”过于宽泛;在客体方面,个人信息不具有信托财产所要求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或独立的运用价值;在内容方面,忠实义务中的两大核心规则,即利益冲突禁止规则和义务冲突禁止规则,无法适用于消费者免费的双边市场,从而使信息信义义务理论无法解决互联网平台的利益冲突问题。明示或默示的数据信托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我国没有必要引入法定的信息信义义务。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4年,历经多年持续发展,特别是“十三五”时期的加速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制度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先进、应用服务广泛、试点示范显效的江苏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信用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确立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要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改革发展要求,落实省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适应新时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内容提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下,国家对出台综合性的《社会信用法》寄予厚望。然而,当下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内部的诸多制度尚未启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法的《社会信用法》的制定不宜操之过急。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市场监管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集中体现。市场监管总局基于多年的监管实践,梳理整合多领域的规则,统一多环节的标准和程序,强化了信用管理的法治要求。该办法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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