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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失信惩戒退出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识,并同时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信用修复制度建设和培育诚信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围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要求,在强化审计机关自身诚信建设的同时,从审计监督职能出发,着力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推进联合奖惩,深化信用审计,统筹规划信用工作整体布局,为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时面临着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的双重困境,“命令—控制”监管模式不仅达不到矫正市场失灵和让社会满意的目的,甚至还具有破坏市场机制的潜在危险。新型监管机制不同于传统监管机制,是新时代背景下理性思辨和构建的过程,具有追求权责平衡、彰显制度正义、优化治理格局等重要特征。

  9月27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8章69条,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制度规范。

  摘要: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通过研究市场监管领域的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与管理技术,构建涵盖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应用与信用修复的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研制相关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管理标准,解决评价指标不统一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办法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进信用监管制度机制改革创新,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日前召开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披露,《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诚信中国的重要举措。对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概念混淆不清甚至误用的情况,亟需进一步廓清重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在我国存在经济信用、公共信用两套信用机制的情况下,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和分歧,凝聚更多社会共识,有助于增进民众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解和信任。从未来发展方向来看,构建社会信用法治体系,加强信用法治是推动社会信用发展的重要路径,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发展的根本保障。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对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这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对各地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方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新阶段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需要在全面梳理建设现状、明确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把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核心问题,明确建设路径,加快建设进程,推动实现依法促信、以信立市的良性循环。

  酝酿已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终于迎来重大立法成果。8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市场主体以致整个商事立法中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市场主体的规范、市场行为的规制、市场诚信的建立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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