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统称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